《人物志》体别第二
夫中庸之德,其质无名。故咸而不碱,淡而不酉贵,质而不缦,文而不缋。能威能怀,能辨能讷,变化无方,以达为节。 是以抗者过之,而拘者不逮。夫拘抗违中,故善..
盖人业之流,各有利害。夫清节之业,著于仪容,发于德行。未用而章,其道顺而有化。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进;既达也,为上下之所敬。其功足以激浊扬清,师范僚友。其为业也,无弊而常显。故为世之所贵。
法家之业,本于制度,待乎成功而效。其道前苦而后治,严而为众。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忌;已试也,为上下之所惮。其功足以立法成治。其弊也,为群枉之所雠。其为业也,有敝而不常用,故功大而不终。
术家之业,出于聪思,待于谋得而章。其道先微而后著,精而且玄。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不识;其用也,为明主之所珍。其功足以运筹通变。其退也,藏于隐微。其为业也,奇而希用,故或沉微而不章。
智意之业,本于原度,其道顺而不忤。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容矣;已达也,为宠爱之所嘉。其功足以赞明计虑。其敝也,知进而不退,或离正以自全。其为业也,谞而难持,故或先利而后害。
臧否之业,本乎是非,其道廉而且砭。故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识;已达也,为众人之所称。其功足以变察是非,其敝也,为诋诃之所怨。其为业也,峭而不裕,故或先得而后离众。
伎俩之业,本于事能,其道辨而且速。其未达也,为众人之所异;已达也,为官司之所任。其功足以理烦纠邪。其敝也,民劳而下困。其为业也,细而不泰,故为治之末也。